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24小时免费咨询电话18857146767

汉博动态

借条是否篡改?汉博鉴定助法院定案
发布时间:2019-07-29      来源: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量: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一篇由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典型案例,该案中的当事人因篡改借条内容致虚假诉讼,最终被判刑。

  陆某甲和陆某乙是杭州市某区的同村人。2017年6月的一天,陆某乙称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故向陆某甲借钱。陆某甲拿出平时积存的现金加上向朋友借了部分现金共计110000元,借给陆某乙。同日,陆某乙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正 (110000元),利息壹分,到壹年归还。很快到了约定还款的时间,然而陆某乙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陆某甲数次催讨无果后将陆某乙起诉至杭州市某法院,要求陆某乙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庭审当日陆某乙却异常气愤,坚称当时仅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为陆某甲自行添加。陆某乙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

  2019年1月15日,杭州市某法院委托我中心对这份借条进行鉴定。受理此案后,我中心文书鉴定专家本着“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检材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后发现,本案《借条》字迹布局异常,鉴定人运用蔡司2000-C型体视显微镜、VSC-8000型文检仪进一步检验,发现“壹拾”、“110000.00元”中的第一个“1”、“利息壹分”字迹与其它内容字迹在笔画的表观颜色、笔痕、荧光等特征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最终出具鉴定意见为:《借条》上“壹拾”、 “110000.00元”中的第一个“1”、“利息壹分”字迹系添加所成。

  据法院反馈,收到鉴定意见书后,陆某甲向法院承认了错误,称当时是生气陆某乙借款到期不还,且不接电话,想给陆某乙一点教训。一步错,步步错,现在后悔也来不及了,并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然而,事到如今已没有了转圜的余地。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陆某甲系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陆某甲意识到已铸成大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某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陆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认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陆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陆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注:本文部分内容摘自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微信文章:虚假诉讼?逃不过一个“罚”字。
© 2018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4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