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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宣贯新文件 深刻领会新精神
发布时间:2017-01-11      来源: 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      浏览量:

  为规范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程序,提升司法鉴定质量,2017年1月9日下午,汉博中心召开了主题为“学习宣贯新文件,深刻领会新精神”的宣贯会。会上,在副主任梁锋的主持下,中心全体员工再次认真学习了由浙江省司法厅下发的《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根据此《规则》及司鉴函[2016]28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制定的内部记录文件。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的解读

  梁锋副主任对于《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她重点解读了《规则》第二条所述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提醒中心鉴定人及受理接待人员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接着,梁锋副主任详细介绍了《规则》的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供鉴定材料原件。委托人不能提供原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对鉴定材料非原件的情况予以载明;认为对鉴定意见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拒绝受理。”这条规定表明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得到了扩充。梁锋副主任对《规则》第十二条关于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鉴定时到场的的情况进行了细致解说。通过此次宣贯,与会人员对于《规则》的理解更清晰,体会更深刻。此《规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记录文件落实

  会上,根据司鉴函[2016]28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结合中心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司法鉴定管理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延长鉴定时间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等相关文件格式进行调整和确认,并落实到位。

寄语希望

  梁锋副主任要求中心全体员工对《规则》及相关文书格式等文件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运用到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不断提升汉博中心的鉴定质量;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开启创新思维,在服务诉讼活动中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为构建和谐法制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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